根據《民法典》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婚假規定如下: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shí)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由于全國各地的具體情況不同,具體婚假時(shí)間一般依據的是各省或者直轄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己規定的,全國各地的規定并不一致,在此附上部分地區婚假規定:
1、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2、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3、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4、重慶: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5、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6、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7、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8、廣東: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9、廣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10、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1
1、中國人民解放軍: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受?chē)乙幎ǖ幕榧偻猓黾油砘榧?天。晚婚假期間工資照發(fā),福利待遇不變。夫妻雙方同為軍隊人員,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雙方享受晚婚假;一方達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為地方人員的,按照地方有關(guān)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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