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由行政單位占有并直接負責維護管理、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工程性公共基礎設施資產,包括城市交通設施、公共照明設施、環(huán)保設施、防災設施、健身設施、廣場及公共構筑物等其他公共設施。
與公共基礎設施配套使用的修理設備、工具器具、車輛等動產,作為管理公共基礎設施的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與公共基礎設施配套、供行政單位在公共基礎設施管理中自行使用的房屋構筑物等,能夠與公共基礎設施分開核算的,作為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公共基礎設施的類別和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行政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單位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目錄、分類方法,作為進行公共基礎設施核算的依據。
四、公共基礎設施應當在對其取得占有權利時確認。 五、公共基礎設施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公共基礎設施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其成本入賬。
1.行政單位自行建設的公共基礎設施,其成本包括建造該公共基礎設施至交付使用前所發(fā)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公共基礎設施的各組成部分需要分別核算的,按照各組成部分公共基礎設施造價確定其成本;沒有各組成部分公共基礎設施造價的,按照各組成部分公共基礎設施同類或類似市場造價的比例對總造價進行分配,確定各組成部分公共基礎設施的成本。
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完工交付使用時,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公共基礎設施”科目;同時,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xù)的公共基礎設施,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成本后再進行調整。
2.接受其他單位移交的公共基礎設施,其成本按照公共基礎設施的原賬面價值確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公共基礎設施”科目。 (二)公共基礎設施的后續(xù)支出。
與公共基礎設施有關的后續(xù)支出,分以下情況處理: 1.為增加公共基礎設施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壽命而發(fā)生的改建、擴建或大型修繕等后續(xù)支出,應當計入公共基礎設施成本,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時轉入本科目。 2.為維護公共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而發(fā)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續(xù)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支出,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公共基礎設施的處置。 行政單位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向其他單位移交、毀損、報廢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報經批準后進行賬務處理。
1.經批準向其他單位移交公共基礎設施時,按照移交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價值,借記“資產基金——公共基礎設施”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2.報廢、毀損的公共基礎設施,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待處理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的實際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由行政單位占有并直接負責維護管理、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工程性公共基礎設施資產,包括城市交通設施、公共照明設施、環(huán)保設施、防災設施、健身設施、廣場及公共構筑物等其他公共設施。
與公共基礎設施配套使用的修理設備、工具器具、車輛等動產,作為管理公共基礎設施的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與公共基礎設施配套、供行政單位在公共基礎設施管理中自行使用的房屋構筑物等,能夠與公共基礎設施分開核算的,作為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公共基礎設施的類別和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行政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單位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目錄、分類方法,作為進行公共基礎設施核算的依據。
四、公共基礎設施應當在對其取得占有權利時確認。
五、公共基礎設施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公共基礎設施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其成本入賬。
1.行政單位自行建設的公共基礎設施,其成本包括建造該公共基礎設施至交付使用前所發(fā)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公共基礎設施的各組成部分需要分別核算的,按照各組成部分公共基礎設施造價確定其成本;沒有各組成部分公共基礎設施造價的,按照各組成部分公共基礎設施同類或類似市場造價的比例對總造價進行分配,確定各組成部分公共基礎設施的成本。
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完工交付使用時,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公共基礎設施”科目;同時,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xù)的公共基礎設施,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成本后再進行調整。
2.接受其他單位移交的公共基礎設施,其成本按照公共基礎設施的原賬面價值確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公共基礎設施”科目。
(二)公共基礎設施的后續(xù)支出。
與公共基礎設施有關的后續(xù)支出,分以下情況處理:
1.為增加公共基礎設施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壽命而發(fā)生的改建、擴建或大型修繕等后續(xù)支出,應當計入公共基礎設施成本,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時轉入本科目。
2.為維護公共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而發(fā)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續(xù)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支出,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公共基礎設施的處置。
行政單位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向其他單位移交、毀損、報廢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報經批準后進行賬務處理。
1.經批準向其他單位移交公共基礎設施時,按照移交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價值,借記“資產基金——公共基礎設施”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2.報廢、毀損的公共基礎設施,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待處理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的實際成本。
公共設施都包括但不限于下面的設備設施、場地等等:
1、綠化及小品(如亭臺樓閣、水池噴泉、公共座椅)等等
2、公共照明設備
3、公共消防設備、消防樓梯、通道
4、公共配電設施(高低壓配電室、配電箱、配電柜、電力管井、電閘箱、表具、線槽等等)
5、公共弱電設施(有線電視設備、電信設備、網絡光纖設備、弱電管井、派接室、派接箱等等)
6、公共健身及兒童娛樂設施
7、公共安全設備(圍墻、攝像頭、護欄、園區(qū)大門、檔桿等等)
8、公共場地及公共道路
9、公共給排水設施(公共給排水管道、下水渠道、管井、各類水泵、管道閥門、雨水管、污水篦子等等)
10、電梯、電梯等候廳
11、公共樓道、樓梯、單元門廳、共用的樓宇大堂、公共衛(wèi)生間(非必要)
12、建筑物的地基等基礎設施
13、建筑物樓頂屋面及共用的外墻
擴展資料
公共設施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會組織提供的、給社會公眾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筑或設備,按照具體的項目特點可分為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文化娛樂、交通、體育、社會福利與保障、行政管理與社區(qū)服務、郵政電信和商業(yè)金融服務等。
從社會學來講,公共設施是滿足人們公共需求(如便利、安全、參與)和公共空間選擇的設施,如公共行政設施、公共信息設施、公共衛(wèi)生設施、公共體育設施、公共文化設施、公共交通設施、公共教育設施、公共綠化設施、公共屋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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