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guī)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后,應按先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shù)模瑧敳枚g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shù)模诙彿ㄔ簯敵蜂N原判,重新判決,并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jù)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發(fā)現(xiàn)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guī)定的。(2)違反回避制度的。(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5)其他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擴展資料:
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范圍體現(xiàn)了第二審法院的職能。我國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被上訴人在答辯中要求變更或者補充第一審判決內容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審查。
可見,在我國,第一審法院的審理范圍是當事人的上訴請求。換言之,我國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屬于對案件的續(xù)審,即第二審審理中所要解決的是一審已經審理但仍存在爭議的問題。
第二審法院審理的內容是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從職能上界定,我國第二審法院進行的審理既是事實審,又是法律審。但審理的事實和法律問題,是圍繞著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的,即只審理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
如果上訴人請求改變或撤銷判決的全部,則二審法院就應對一審判決中認定的全部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如果上訴人只請求改變或撤銷判決的一部分,則二審法院只圍繞上訴請求的部分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即可。
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既上訴人提出的事實和法律問題,也包括上訴人未提出的但與上訴請求有關的其他事實和法律問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第二審程序
二審開庭注意事項 1、第二審法院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2、對上訴案件,一般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定的事實與第一審認定的沒有變化,證據(jù)充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3、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將傳票和通知書分別送達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以及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翻譯人員。
4、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5、開庭審理的案件在合議庭主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程序進行。
通常須經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后陳述、宣判等階段。 6、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按照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shù)模瑧敳枚g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shù)?,應當改判;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首先,關于二審開庭的審理程序是和一審相同的,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guī)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其次,當事人只要如實陳述自己的相關情況,并合理表達自己的訴求即可。當事人應該了解以下程序。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 規(guī)定,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shù)據(jù);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jù)。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fā)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很多 第三編 審 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zhí)行職務,同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shù)應當是單數(shù)。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第一百四十八條 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shù)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shù)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第一百四十九條 合議庭開庭審理并且評議后,應當作出判決。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zhí)行。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jié) 公訴案件 第一百五十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jù)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jù)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一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
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第一百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第一百五十四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fā)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間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條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fā)問。審判長認為發(fā)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jù)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
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一百五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jù)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jù)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jù),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第一百五十九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一百六十條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jù)和案件情況發(fā)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
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
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
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六十二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jù)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和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
1、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但是,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2、為了盡快了解案情,二審新受理案件的辯護律師,如果一審辯護人是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可以向本所一審辯護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請求提供有關材料,一審律師應當予以協(xié)助。
如果是本所以外的律師,向一審辯護律師了解案情、復印卷宗,須持律師調查專用介紹信、委托書、律師執(zhí)業(yè)證,向一審律師請求提供相關材料。 3、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后,應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的要求,可協(xié)助或代其書寫上訴狀。
4、二審辯護律師應當告知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沒有抗訴的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刑罰。 5、二審辯護律師的辯護主要應當針對一審判決書(裁定書)所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非法證據(jù)是否排除、從輕減輕是否認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等方面進行。
6、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的,辯護律師應向法庭提交書面辯護意見,可以提供新的證據(jù)。 7、二審的辯護律師,如果發(fā)現(xiàn)有對被告人(上訴人)有利的證據(jù)或線索,應當進行調查或申請二審人民法院調查。
8、辯護律師有新證據(jù)的,或者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應當向二審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要求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9、二審決定開庭的案件,辯護律師認為需要舉行庭前會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建議舉行庭前會議。
10、二審人民法院決定開庭的案件,庭審的準備、辯護,同前述。 11、對于法律規(guī)定可以和解的案件,二審辯護律師應當盡量促成和解,或者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積極退贓、退賠,力求獲得從輕處罰。
辯護詞的基本結構與內容 辯護詞內容由序言、正文、結論三部分組成,具體寫法主要有以下幾個要點:辯護詞無統(tǒng)一規(guī)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體一致的結構。
一、首部1.標題,寫明文書名稱,即“辯護詞”或_________(案由)一案辯護詞”。2.稱呼語,寫“審判長、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
二、序言 辯護人的合法地位,表示依法出庭的合法性,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或簡要寫“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我接受委托擔任被告人 的辯護人,或者是我接受 法院的指定,擔任被告人 的辯護人,出庭為他辯護。”2.律師在出庭前進行的各項工作和參加庭審的情況,有的結合辯護意見一并闡述,不在序言部分敘述,有的則在序言部分表述,如“作為被告人 的辯護人,出庭前我認真地詳細地查閱了有關案卷材料,結合調查了有關材料,并會見了被告人,同他進行了談話,剛才又聽取了庭審調查”。
這段文字主要表明辯護人對案件所做的工作,以示其工作的全面性。3.對本案的基本看法,可寫可不寫。
如不寫,可寫“現(xiàn)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一句話直接引出正文,如寫,可寫成:“根據(jù)法庭調查,本案犯罪事實已基本清楚,現(xiàn)僅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 犯有搶劫罪、盜竊罪一案,在定性和有關情節(jié)方面,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二、正文 正文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本案的事實和證據(jù)出發(fā),對照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意見和理由。
因此,通常是圍繞著是否構成犯罪,或屬于何種罪名,有無從輕或免刑的法定條件等問題展開辯論,并得出自己正確的結論。1.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辯護。
這是辯護詞的中心,通常以下幾方面著手:(1)事實存在,但混淆罪與非罪界限,把無罪當做有罪追究;(2)事實部分存在,但被夸大、歪曲,如把正當防衛(wèi)指控為故意殺人,把小偷小摸指控為盜竊,把輕罪當做重罪;(3)主要事實不清楚,證據(jù)不足或無證據(jù),主要從證據(jù)論證犯罪事實的存在與否;(4)事實要根本不存在;(5)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如有從輕、減輕情節(jié),可從從輕、減輕方面予以辯護。2.對起訴書適用法律不當進行辯護。
通常有三種情況:(1)把無罪當作有罪。如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犯罪卻認定為犯罪,正當防衛(wèi)認定的為故意傷害等;(2)確定罪名不當。
把盜竊定為搶劫,把過失傷害定為故意傷害等。(3)量刑偏重,對應子認定的從輕情節(jié)卻未認定,如自首、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未成年犯罪、未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危害性小、認罪態(tài)度好等。
3.對訴訟程序有重大違反而進行辯護。如應回避而未回避,證據(jù)未經查證屬實等。
4.如起訴書指控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定性準確、程序合法,則可從情理上進行辯護,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1)從被告人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嚴重進行辯護;(2)從被告人行為目的、作案動機等具體情節(jié)不甚惡劣進行辯護;(3)從被告人犯罪的具體情節(jié),是否有可以考慮的客觀因素方面進行辯護;(4)從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結合受害人情況進行辯護。三、結束語 一般可以講兩個內容:一是總結或復述辯護詞的基本要點,二是從定罪量刑等角度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意見。
四、尾部 辯護人署名,注明工作單位和職務,寫明辯護詞制作日期。五、制作辯護詞時應注意的問題 辯護詞是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文書,從接受委托或被指定后所進行的調查和出庭等一系列工作,最后落實到辯護詞,律師的素質及能力也集中反映在辯護詞上。
因此,制作辯護詞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必須嚴格遵循“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案情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必 須在調查基礎上著重客觀事實;法律是盡度,要緊跟事實,對照法條進行辯護,讓事實證據(jù)和法律條款說話。
2.觀點明確,針對性強。主張什么,反對什么,必須言之有理,持之有據(jù),切忌含糊其詞,模棱兩可,捕風捉影,浮夸不實。
3.緊扣論點,深入論證。無論是正面說理,或者反駁論辯,都必須緊緊圍繞論點,抓住案情的關鍵性實質性問題,深入剖析,充分論證。
正面說理或者反駁論辯是辯護詞常見的兩種寫法。所謂正面說明,是指采用證明的方法,辯護人根據(jù)事實和法律,對本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張,然后通過擺事實講道理,進行分析論證,證明自己的觀點是正確的,以立論說理為主;所謂反駁論辯,是指采用反駁的方法,辯護人對公訴人所持的觀點進行針鋒相對地反駁,在反駁的過程中注意闡明自己的主張,但以反駁為主。
一般的辯護詞往往是證明和反駁兩種方法兼而用之,把正面說明與反面駁斥有機結合在一起,有“破”,有“立”。4.語言懇切,掌握分寸。
擺事實,講道理,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據(jù),切忌渲染夸張,言過其實。辯護律師在法庭上使用辯護詞辯解應注意的問題:一、給各位出庭人員展現(xiàn)最佳的精神狀態(tài)。
“好的開端是成功的一半”,本人認為,作為一個律師,有必要在邁入法庭時就給眾人營造一個良好的第一印象,這不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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