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個嚴禁”:嚴禁酒后駕駛警用車輛;嚴禁開威風車、霸道車、英雄車;嚴禁疲勞駕駛、超速行駛、強行超車;嚴禁行車途中接打電話;嚴禁將警用車輛交無證人員、外部人員駕駛;嚴禁駕駛警用車輛參與婚喪、嫁娶活動;嚴禁將警用車輛停放在酒店、賓館、居民小區(qū)、娛樂場所和旅游景點;嚴禁單位和個人偽造、私掛、挪用套用警車牌證及私自噴涂警用車輛外觀標識、安裝警燈、警報器;嚴禁亂用警燈警笛,違反交規(guī)闖紅燈、亂停亂放;嚴禁警用車輛夜間隨意停放,警用車輛僅限停放本單位院內。
政法部門強化日常監(jiān)督辦法,適時開展“轉變執(zhí)法理念,解決突出問題”等各項專項教育活動,杜絕反特權思想、反霸道作風現(xiàn)象??h委政法委不定期對警車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明察暗訪,并將檢查結果給予全縣通報。
凡違反《警車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政法部門要視情節(jié)給予當事人警示訓誡、紀律處分;造成的損失和后果由責任部門和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刑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27號) 《警車管理規(guī)定》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 陶駟駒 1995年6月29日 警車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警車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執(zhí)行緊急職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警車,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用于執(zhí)行緊急職務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 警車包括:公安機關用于偵查、警衛(wèi)、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邏車、勘察車、護衛(wèi)車、囚車以及其他執(zhí)行職務的車輛;國家安全機關用于執(zhí)行偵查和其他特殊職務的車輛;監(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機關用于押解罪犯、運送勞教人員的囚車或者專用車和追緝逃犯的車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車、刑場指揮車和法醫(yī)勘察車;人民檢察院用于偵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現(xiàn)場勘察車和押解人犯的囚車。 第四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使用警車,應當填寫《警車申請審批表》,提交符合申請民用機動車牌證所需憑證,由本部門地、市級主管機關匯總送當?shù)毓蔡帯⒕謱彶椋ūO(jiān)獄直接送當?shù)毓蔡?、局審查)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根據(jù)各部門的工作需要,對警車實行定編管理,統(tǒng)一核發(fā)警車號牌和行駛證,并建立車輛檔案。 領取警車號牌和行駛證前,已有民用機動車牌證的,需先將民用機動車牌證交回原發(fā)證機關。
第五條 警車車型限制:汽車為大小型客車和緊急救援專用(貨)車;摩托車為兩輪摩托車和側三輪摩托車。 第六條 警車車身應當噴涂藍白相間的顏色。
警車車身底色為白色。汽車在駕駛室車窗以下車身范圍的下半截噴涂周邊框型的藍色裝飾漆。
兩輪摩托車在油箱和配箱兩側的下半截噴涂藍色裝飾漆。三輪摩托車在油箱和邊車的下半截噴涂藍色裝飾漆;藍漆顏色使用國家標準《漆膜顏色標準卡》規(guī)定的PB02號藍色。
第七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警車應當分別噴涂白色簡稱漢字“公安”、“安全”、“司法”、“法院”和“檢察”。 汽車噴涂在駕駛室兩側車門的藍色裝飾漆上;兩輪摩托車噴涂在油箱或者配箱的主要藍色裝飾漆上;三輪摩托車噴涂在油箱和邊車外側的藍色裝飾漆上。
漢字字型為長黑體,字高為藍色裝飾漆高度的四分之三。 第八條 警車應當安裝固定式警燈,其中汽車在駕駛室頂部安裝頂檐支撐式固定警燈;摩托車在后輪右側安裝桿連接式固定警燈。
警燈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特種車標志燈具》的規(guī)定。 第九條 警車應當安裝緊急調頻調或者雙音轉換調警報器。
警報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車用電子警報器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規(guī)定。 第十條 警車號牌分汽車、摩托車兩種。
均為鋁質材,底色為白底反光。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公安部《機動車號牌生產管理辦法》負責監(jiān)制。
第十一條 警車號牌安裝應當使用固封裝置,號牌不得彎折、打孔。 汽車號牌應當懸掛一副兩面;摩托車號牌懸掛一副一面。
第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警車號牌的車輛進行審查。審查內容除按民用機動車要求外,增加以下項目: (一)車身顏色、各部門簡稱漢字、警燈、警報器是否符合本規(guī)定; (二)警車行駛證所用照片是否反映本車實際狀況。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所屬警車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警車除執(zhí)行本規(guī)定第三條所列任務外,不得挪做它用。
警車應當由警車所屬單位的正式駕駛員駕駛。 第十四條 警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
警車駕駛員應當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和檢查。 第十五條 警車執(zhí)行下列任務時可以使用警燈、警報器: (一)趕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發(fā)事件現(xiàn)場; (二)追捕在逃的違法犯罪分子; (三)追緝交通肇事逃逸人員和車輛; (四)押解人犯或者趕赴刑場; (五)執(zhí)行警衛(wèi)、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邏等任務。
第十六條 除護衛(wèi)國賓車隊和追捕現(xiàn)行犯罪分子外,其他警車在使用警燈、警報器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一般情況下,只使用警燈;通過車輛、人員繁雜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車輛讓行時,可以斷續(xù)使用警報器; (二)兩輛以上警車列隊行駛時,前車如使用警報器,后車不得再使用警報器; (三)在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鳴警報器的道路或者區(qū)域內不得鳴警報器。 第十七條 警車執(zhí)行緊急任務使用警燈、警報器時,享有優(yōu)先通行權;警車及其護衛(wèi)的車隊,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可以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信號燈的限制。
遇使用警燈、警報器的警車及其護衛(wèi)的車隊,其他車輛和人員應當立即避讓;交通警察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應當提供優(yōu)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八條 警車及其牌證。
駕駛證的實習期注意事項:
1.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
2.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tǒng)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3.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這點請注意了:A2實習期只能駕駛半掛車不能駕駛全掛車)。
4.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駕駛原準駕車型的機動車時不受上述限制。
5. A、B類駕駛證實習期結束后三十日內應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考試,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時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實習期內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在延長的實習期內再次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或累加(包括其他準駕車型)記滿12分記錄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注銷的不是最高準駕車型記錄的,按規(guī)定同時注銷其最高準駕車型,并限駕駛人在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到車管所辦理降級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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