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的主要內容 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的對象是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對這些制度的檢查、測試也就構成了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的基本內容,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管理制度的檢查、測試中:1、責任控制制度。
責任控制制度是以確定經濟組織內部各部門、各環(huán)節(jié)、各層次及其人員的經濟責任為中心的內部控制制度。主要是檢查各部門和經辦人員的職責是否經過恰當授權,各種崗位責任制賦予各職能部門和經辦人員的責任是否達到分工明確,職責分明的目的。
2、內部牽制制度。內部牽制制度是為了保證會計資料的正確性、可靠性及保護財產而形成的種制度。
它主要檢查不相容職務是否分離,會計事項的處理是否遵循必須經過兩個以上的人員或部門來完成,是否經過復核,以防止差錯、舞弊的發(fā)生。3、會計控制制度。
會計控制制度是指經濟組織為了保證會計數(shù)據的正確性和可靠性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和方法,主要是各種憑證的記錄、傳遞,資金的使用,債權債務反映,會計報表編制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控制制度和程序。主要是通過賬證、賬賬、賬表之間的相符關系,檢查會計數(shù)據的可靠性;通過賬實核對檢查賬實是否相符,以保證會計數(shù)據的真實性;通過嚴格的復核審批制度,以保證會十十業(yè)務處理的合法性;通過定期編制計算平衡表檢查所有數(shù)據的正確性等。
4、經營方面各個循環(huán)系統(tǒng)的控制制度。它是經濟組織內部為實現(xiàn)經營目標而實現(xiàn)生產經營和管理所必須經過的環(huán)節(jié)和業(yè)務操作的控制制度:如成本控制、購銷控制、物資控制、生產經營過程的控制制度等。
通過檢查這些環(huán)節(jié)的控制是否嚴密,反映企業(yè)是否能正常進行經營活動及企業(yè)的生存和發(fā)展。5、財產、憑單管理制度。
財產、憑單管理制度是為了確保經濟組織的財產和各種憑證單據而建立的控制制度。如財產物資的保管、清點、驗收、領用、計劃、合同、單據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都應實行專人管理。
進行內部控制制度審計,其重點是放在對于制度內各個控制環(huán)節(jié)的審查上,目的在于發(fā)現(xiàn)制度中控制的薄弱環(huán)節(jié)。二、內部控制審計的程序與方法 主要有四個步驟。
1、了解企業(yè)的內部控制情況,并做出相應的記錄。這是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的第一步,其主要目的是通過一定手段,了解被審計單位已經建立的內部控制制度及執(zhí)行的情況,并做出記錄、描述。
審計人員應考慮被審計單位經營規(guī)模及業(yè)務復雜程度、數(shù)據處理系統(tǒng)類型及復雜程度、審計重要性、相關內部控制類型、相關內部控制汜錄方式、固有風險的評估結果等因素,對內部控制的程序、控制環(huán)境、會計系統(tǒng)采取有效的方法進行審計,主要方法包括:(1)查閱前期審計報告或審計工作底稿;(2)詢問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并查閱相關內部控制文件;(3)檢查內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記錄;(4)觀察被審計單位的業(yè)務活動和內部控制的運行情況;(5)選擇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交易和事項進行“穿行測試”。通過查閱復核以前的審汁情況,可以了解以前審計時所發(fā)現(xiàn)的問題產生的原因以及是否已得到糾正和改進,通過查閱相關規(guī)章制度、方針及政策等文件,查看組織機構系統(tǒng)圖,和相關人員交談對內部控制獲得足夠的了解,以便進行程序設計和制定運用方案。
2、初步評價內部控制的健全性。確認內部控制風險,確定內部控制是否可依賴。
在對控制環(huán)境、控制程序和會計系統(tǒng)進行調查了解,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有了一個初步的認識的基礎上,應對內部控制風險和內部控制的可依賴程度做出初步評價。初步評價實際上就是評價企業(yè)會計與內部控制在防止或發(fā)現(xiàn)和糾正錯弊中的有效性的過程,通常出現(xiàn)以下情況之一時,應將重要賬戶或交易類別的某些或全部認定的控制風險評估為高水平:(1)企業(yè)內部控制失效;(2)難以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做出評價;(3)不擬進行符合性測試。
對某項會計報表認定而言,如果同時出現(xiàn)以下情況,則不應評價其控制風險處于高水平:相關內部控制可能防止或發(fā)現(xiàn)和糾正重大錯弊;擬進行符合性測試。3、實施符合性測試程序,證實有關內部控制的設計和執(zhí)行的效果。
通過對內部控制進行初步評價,可基本掌握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強弱環(huán)節(jié),為進行符合性測試確定一個前提。審計人員只對那些準備信賴的內部控制執(zhí)行符合測試,并且只有當信賴內部控制而減少的實質性測試的工作量大于符合性測試的工作量時,符合性測試才是必要和經濟的。
符合性測試是為了確定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和執(zhí)行是否有效而實施的審計程序。其基本對象包括控制設計測試和控制執(zhí)行測試,控制設計測試是測試被審計單位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設計合理、適當,能否防止或發(fā)現(xiàn)和糾正特定會計報表認定的重大錯報或漏報:控制執(zhí)行測試是測試被審計單位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實際發(fā)揮作用。
被審計單位的控制設計的再好,還必須靠有效的執(zhí)行來發(fā)揮作用。內部控制符合性測試常用的方法主要有四種:(1)詢問法。
審計人員為廠了解被審計單位各項業(yè)務操作是否符合控制要求,而向有關人員詢問某些內部控制和業(yè)務執(zhí)行情況。例如,審計人員通過詢問計算機管理人員,就可以知道未經授權的人員是否接觸計算機文件。
(2)觀察法。審計人員親。
①屬性抽樣
指在精確度界限和可靠程度一定的條件下,為了測定總體特征的發(fā)生頻率而采用的一種方法。根據控制測試的目的和特點所采用的審計抽樣通常稱為屬性抽樣。
目標:估計總體既定控制的偏差率(次數(shù))
②變量抽樣
指用來估計總體金額而采用的一種方法。根據實質性測試的目的和特點所采用的審計抽樣稱為變量抽樣。
目標:估計總體金額或者總體中的錯誤金額。
③雙重目的抽樣
在審計實務中,經常存在同時進行控制測試和實質性測試的情況,在此情況下采用的審計抽樣稱為雙重目的抽樣。
擴展資料
審計抽樣的特點:
1、抽樣審計不同于詳細審計。詳細審計是指百分百地審計對象總體中的全部項目,并根據審計結果形成審計意見。
而抽樣審計是從審計對象總體根據統(tǒng)計原理選取部分樣本進行審計,并根據樣本推斷總體并發(fā)表審計意見。
2、審計抽樣不能等同于抽查。抽查作為一種技術,可以用于審前調查、確定審計重點、取得審計證據,在使用中無嚴格要求。而審計抽樣作為一種審計方法,需運用統(tǒng)計原理,并嚴格按規(guī)定的程序和抽樣方法的要求實施。
3、抽樣審計一般可用于逆查、順查、函證等審計程序,也可用于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但審計師在進行詢問、觀察、分析性復核時則不宜運用審計抽樣。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審計抽樣
審計方法中的抽查法包括任意抽樣法、判斷抽樣法和統(tǒng)計抽樣法三種。
1. 任意抽樣法。這種方法是審計人員在總體中任意抽取一部分進行審計,抽查的出發(fā)點純粹是為了減少審計人員的工作量。選取哪些內容,什么經濟資料和經濟活動,選取多少內容、多少樣本等都無一定規(guī)律和依據,審計人員心中無數(shù)。因此,它所取得的審計證據,風險較大,有時帶有極大的偶然性和任意性。
2. 判斷抽查法。又稱重點抽查法,它是根據審計目的、被審單位內部控制完備程度和所需要的證據,由審計人員根據經驗,有選擇有重點地對審計總體中一部分內容進行審計,據以對總體作出推斷。這種方法重點突出,針對性強,但所得的抽查結果是否有效,不好判定。此項抽查法和審計人員的素質是密不可分的。顯然,上述兩種方法主觀色彩太濃,客觀性較差,不能正確反映審計工作的效果。
3. 統(tǒng)計抽樣法。又稱數(shù)數(shù)理抽查法,它是指審計人員運用概率論的原理,按隨機原則在審計總體中抽取一定數(shù)量內容作為樣本進行審計,再根據樣本結果推斷總體特征。統(tǒng)計抽樣法有三個主要特點:①依靠概率論的原理進行抽查,不依賴審計人員的經驗和判斷能力,樣本規(guī)模由審計總體的數(shù)量因素決定;②樣本不是人為的重點選擇,而是根據隨機原則,保證了被審項目總體各部分被選擇抽樣的機會均等;③根據隨機抽取的樣本得出的結果來推斷總體的特征,較為科學合理。統(tǒng)計抽樣的具體運用有兩種,一是用符合性測試,用來估計總體特征的發(fā)生率,二是用于實質性測試,用來估計總體數(shù)額的差異值,前者稱屬性抽樣,后者稱變量抽樣。
審計方法的含義:(Auditmethod)是指審計人員為了行使審計職能、完成審計任務、達到審計目標所采取的方式、手段和技術的總稱。審計方法貫穿于整個審計工作過程,而不只存于某一審計階段或某幾個環(huán)節(jié)。
僅供參考
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它通過應用系統(tǒng)的、規(guī)范的方法,評價并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xiàn)其目標。常見的內部審計方法主要有:
1、抽查法。
提供三種抽樣方法,包括等距抽樣、隨機抽樣、PPS抽樣,從被審單位被審計對象中抽取其中一部分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結果,借以推斷審計對象總體有無錯誤和弊端。
2、審閱法。
3、分析法。
抽樣審計與詳細審計結合法。在審計實踐中,審計人員確定審計樣本是在內控制度與重要性水平評估的基礎上進行的,當對某一樣本產生懷疑時,審計人員可能會擴大樣本的數(shù)量或對某一樣本的業(yè)務流程進行詳細審計。
4、效益評價審計法。
5、順查法。
按照經濟活動發(fā)生的先后順序和會計核算程序,依次審核和分析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
6、逆查法。
按照經濟活動進行的相反順序,先審查會計報表,從中發(fā)現(xiàn)錯弊和問題,然后有針對性地依次審查和分析報表、帳簿和憑證。
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jiān)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xiàn)。
審計抽樣是指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程序時,從審計對象總體中選取一定數(shù)量的樣本進行測試,并根據測試結果推斷總體結果特征的一種方法。
有些審計程序可以使用審計抽樣,有些審計成則不宜使用審計抽樣。
(1)風險評估程序不可以使用審計抽樣。
(2)控制程序僅限留下控制運行軌跡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審計抽樣。
(3)實質性程序在細節(jié)測試時可以用審計抽樣,實質性分析是對總體進行分析,所以不可以用審計抽樣。
審計抽樣是指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程序時,從審計對象總體中選取一定數(shù)量的樣本進行測試,并根據測試結果推斷總體結果特征的一種方法。
有些審計程序可以使用審計抽樣,有些審計成則不宜使用審計抽樣。 (1)風險評估程序不可以使用審計抽樣。
(2)控制程序僅限留下控制運行軌跡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審計抽樣。 (3)實質性程序在細節(jié)測試時可以用審計抽樣,實質性分析是對總體進行分析,所以不可以用審計抽樣。
審計的一般方法,按照審計工作的順序和會計業(yè)務處理程序的關系,有順查法和逆查法之分。
(一)順查法。又叫正查法,它是按照會計業(yè)務處理程序進行分類審查的一種方法,即按照所有原始憑證的發(fā)生時間順序進行檢查,逐一核對。
(二)逆查法。又叫倒查法,它是按照會計業(yè)務處理的相反程序既在檢查過程中逆著記賬程序進行檢查的方法。
審計方法按照審查經濟業(yè)務資料的規(guī)模大小和收集審計證據的范圍的大小不同,又有詳查法和抽樣法之分。(一)詳查法。
又稱詳細審計,是指被審計單位一定時期內的全部會計資料(包括憑證、賬簿和報表)進行詳細的審核檢查,以判斷評價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效益性的一種審計方法。(二)抽樣法。
又稱抽樣審計,是指從被審計單位一定時期內的會計資料(包括憑證、賬簿和報表)按照一定的方法抽出其中的一部分進行審查,借以推斷總體有無錯誤和舞弊的一種方法,進而判斷評價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的效益性的一種審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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