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可以作為其他應收/其他應付款看待,具體分錄如下:
1、若為收到對方保證金,確認為負債,計入其他應付款。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保證金
2、若為付給對方保證金,確認為資產,計入其他應收款,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擴展資料
其他應收/應付款,其作用是放置那些不屬于應收/應付、預收/預付的款項。
1、其他應收款主要包括:
(1)應收的各種賠款、罰款。如因企業(yè)財產等遭受意外損失而應向有關保險公司收取的賠款等;
(2)應收出租包裝物租金;
(3)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如為職工墊付的水電費、應由職工負擔的醫(yī)藥費、房租費等;
(4)存出保證金,如租入包裝物支付的押金;
(5)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
2、其他應付款主要包括
(1)如應付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的租金,
(2)存入保證金
(3)應付、暫收所屬單位、個人的款項
(4)管轄區(qū)內業(yè)主和物業(yè)管戶裝修存入保證金
(5)應付職工統(tǒng)籌退休金
(6)應收暫付上級單位、所屬單位的款項。
參考資料
其他應付款-百度百科
其他應收款-百度百科
1、本公司收到外單位交來的保證金: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XXXX
退回時,做相反分錄。
2、本公司支付給外單位保證金:
借:其他應收款——XXXX
貸:銀行存款
退回時做相反分錄。
擴展資料:
法律法規(guī)對履約保證金交付給誰沒有明確規(guī)定。從表面上看,履約保證金與合同履行密切相關,似乎應該由采購人收取,但這是片面的。
政府采購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體現(xiàn)應是全方位、具體的,包括對履約保證金的管理,集中采購機構不能讓履約保證金變成采購人手中可以任意處置中標人的武器。
其實采購人不恰當?shù)厥褂寐募s保證金的情況時有所見,如以履約保證金作為要挾條件,迫使中標人增添或改變部分合同內容,以履約保證金抵合同預付款,合同執(zhí)行完畢后履約保證金遲遲不退還或被占用。
從這個角度上說,履約保證金應由集中采購機構收取,從而保持操作的連貫性、一致性,集中采購機構作為中間方,能站在公正立場上正確處理履約問題,同時也便于對采購人與供應商進行有效控制,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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